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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册 商: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TTP/1.1 404 NOTOK 访问时间:2006年01月01日 07:59:59 类型:text/html;charset=GB2312 缓存控制:不缓存, no-store,必须更新 其他指令:不缓存 过期时间:1970年01月01日 08:00:00 网站编码:GB2312
尊敬的主机托管及虚拟主机用户: 您好!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武汉数据[武汉IDC]的信赖和支持! 您的网站由于没有进行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而被停止;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按照国务院、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及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)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贵单位网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对于未经备案的网站,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。对拒绝履行备案手续的,强制性关闭网站。对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,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。 工信部要求在2010年7月前备案的,一律要到我司进行网站真实性核验并拍照,否则视同未备案处理. 1、请您尽快登陆信息产业部企业测ICP备案系统(http://beian.027idc.com:6789/)办理备案手续。 2、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后,请立即将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放置在您网站的指定目录下,以备工信部检查。 3、如您的网站在工信部执法检查时没有完成备案 (包括没有进行备案和未通过备案审查及备案不真实),根据工信部的规定及要求,将依法关闭该网站;对此造成的严重后果,我司将不予承担责任! 4、如有问题请拨打服务中心服务热线(027-83800980-800 QQ:1477482667 )相关政策法规: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10000.00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: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: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: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76 武汉IDC数据中心 2010年7月8日 工信部备案系统:http://www.miibeian.gov.cn/ 武汉市公安局网监处网络备案系统:http://netpolicewh.cn/beian.as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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